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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项行动举措落地见效
发布时间:2022-12-05阅读次数:567

       《陕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正式印发。《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安排部署,对加快美丽陕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就《方案》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方案》发布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各省组织制定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结合陕西实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编制工作,成立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编制专班”,专班设在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编制本《方案》。


       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方案》明确,2023年发布《陕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划定新污染物分布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选取重点排放企业进行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新污染物在多环境介质中的赋存现状。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赋存现状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等得到全面加强。


       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方案》明确了6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建设,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二是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定并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三是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加强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加快推进汞的淘汰和替代,优先从源头控制新污染物的产生。


四是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开展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对生产、使用过程加强管控。


       五是强化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加大新污染物末端治理力度。


       六是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提升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治理基础保障以及管控基础能力建设。


6方面重点任务共有18项具体任务。具体任务的提出,对摸清全省新污染现状、补齐新污染治理能力的短板弱项,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加快美丽陕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与国务院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相比,陕西省印发的《方案》有哪些特点?


       答:与国家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相比,结合陕西省的特点和已有工作基础,《方案》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增加第九条“加快推进汞的淘汰和替代”。汞属于新污染物中的内分泌干扰物。目前,全球唯一原生汞矿开采、在产企业在陕西省辖区内,同时,省内拥有体温计、氯碱化工相关催化剂等含汞产品的生产、使用企业,是履行《汞的水俣公约》的重点省份,对淘汰和替代汞有明确的时限要求。近年来,陕西省企业在氯碱化工无汞催化剂研发领域居于全国领先水平,含汞废物处置企业规模也居全国前列,具备“加快推进汞的淘汰和替代”的基础。


       二是《方案》增加第十一条“开展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将国务院《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保障措施中公众参与的内容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倒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三是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体现了陕西本地特色。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在国家土壤防治先行区渭南市潼关县开展历史遗留废渣全面排查和综合治理试点。在陕北能源化工区开展无汞催化剂研发、生产使用的工业化试验和示范工程。


       问:目前,陕西省已经开展了哪些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


       答:目前,陕西省已经开展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主要涉及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一是积极开展中国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能力建设项目陕西省试点工作。自2017年以来,主要工作成果有:摸清了陕西省产汞、用汞基本情况;全面提升汞履约能力;聚氯乙烯低汞触媒高效应用和无汞触媒研究工作。2019年全面、提前完成了到2020年年底单位产品用汞量减半的履约目标。率先开展了无汞触媒研发及工业化应用。


       二是陕西省高度重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工作。积极参加了《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安全处置历史遗留的含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1879台。从2012年开始,根据生态环境部下发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POPs的统计调查工作,主要调查二噁英;从2017年开始,增加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PFOS)和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调查。从2021年开始,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调查制度》,开展陕西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调查工作,主要调查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2021年2月26日前,完成六溴环十二烷的淘汰工作,并清零了库存。


       问:推动《方案》落实,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陕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基础相对比较薄弱,需要有关各方在管理、资金、执法、宣传等方面进一步保障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为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各项行动举措落地见效,针对这些问题,《方案》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理要求和措施,确保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各市(区)的工作指导。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和治理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强化督察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落实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依法加大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


积极宣传引导。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认识和了解新污染物及其环境风险。加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亮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员工、群众、环保公益组织、新闻媒体参与新污染物治理监督管理,强化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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